(發佈時間:2017-11-23 17:30:33)
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年底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,針對
各界爭議已久的「通姦是否應除罪化」包二奶問題作了說明,大法官
認為,性行為的自由,必須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,亦即
認為刑法的通姦罪仍然有存在的必要。依據台灣《刑法》第二
百三十九條規定,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則前述台商在彼岸之包二奶通姦行為,縱行為地在大陸地區,且
此行為在大陸未構成犯罪;惟依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七十
五條之規定,在大陸地區之犯罪行為仍得依法論處,即台灣地
區法院對台商在大陸地區之通姦案件,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
罰。 這樣的立法,被戲稱為是「反包二奶」條款,因為部份台商在
大陸另結新歡,不僅對台灣的元配不聞不問,甚至還依據大陸
法律「分居三年者得提出離婚聲請」的規定,惡意遺棄元配。
在過去,在台配偶除必須等判決確定才能扣押財產,導致丈夫
往往在訴訟過程就完成脫產;且由於法院對聲請假扣押的條件
過嚴,包二奶至少都會要求元配提出聲請金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擔保,
導致以持家為業的元配無力負擔。透過本次的修法,在某種程
度上當可解決婚姻弱勢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的
困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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